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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改革后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来源:广东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 2017/9/30 8:57:06

导读:2016年7月1日起资源税进入改革阶段,那么资源税改革后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本次资源税改革又有哪些亮点?请看本文的整理。

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下同)、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具体按照《改革通知》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相关规定执行。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矿产品,省级人民可对本地区主要矿产品按矿种设定税目,对其余矿产品按类别设定税目,并按其销售的主要形态(如原矿、精矿)确定征税对象。

(一)关于销售额的认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二)关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换算比或折算率原则上应通过原矿售价、精矿售价和选矿比计算,也可通过原矿销售额、加工环节平均成本和利润计算。

金矿以标准金锭为征税对象,纳税人销售金原矿、金精矿的,应比照上述规定将其销售额换算为金锭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换算比或折算率应按简便可行、公平合理的原则,由省级财税部门确定,并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

资源税改革亮点:

亮点一:征税范围扩大。资源税改革的本意是通过税制改革,进一步发挥资源税政策调节作用,提高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更好地实现资源税协调人与资源关系。此前,我国许多自然资源未纳入现行资源税征税范围,未能全面发挥资源税促进资源节约保护的作用。此次改革将在河北省率先开展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在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开试点范围。就我省而言,许多原先只征收矿产补偿费的矿产资源,在此次改革中也将列入资源税征税范围。

亮点二:全面推行从价计征。在前期改革的探索实践中,资源税改革已先后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6个品目实施从价计征改革,有效发挥了资源税自动稳定器的调节作用。此次改革对绝大部分矿产品实行了从价计征,但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等少数矿产品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由从量计征到从价计征,依照企业销售额来征税,税额将随企业效益和市场行情而波动,使税收和企业经营状况挂钩,在资源价格上涨时能增加税收,价格低迷时又能为企业减负。

亮点三:全面清理收费基金。为解决企业税费重叠问题,此次改革将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有利于降低企业负担。改革将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进一步规范税费关系,为企业改善生产经营、促进转型升级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亮点四:赋予地方税收管理权。鉴于各地区存在资源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此次改革在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秩序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由各地省级人民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移;原则,根据资源禀赋、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对应税矿产品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或确定适用税率,这样更能因地制宜,施策,发挥地方主观能动性,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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