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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同一控制下免税合并的递延所得税处理

来源:长沙华达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 2016/1/21 14:14:57

在非同一控制下免税合并的递延所得税处理,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较终控制的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递延所得税的处理,通常先确定被收购方资产及负债的计税基础,然后分析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原因,较后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递延所得税的处理。

一、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被收购方资产及负债的计税基础免税合并是按收购方取得被收购方的资产、负债时被收购方的原账面价值确定计税基础;非免税合并是按收购方取得被收购方的资产、负债时的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免税合并中的递延所得税分析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免税合并,收购方编制收购日的合并财务报表时,对被收购方的可辨认资产及负债应当按照收购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调整,这将导致与被收购方财务报表中该项资产及负债的账面价值产生差异,但被收购方资产及负债的计税基础并未发生变化,因此产生了一项暂时性差异。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免税合并产生的递延所得税,收购方应将该递延所得税作为企业合并时取得的一项可辨认资产或负债,并相应调整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下列事项可能产生暂时性差异并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

被收购方资产及负债的账面价值应当根据收购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调整。 收购日可能需确认被收购方原未确认的其他资产及负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企业合并日,收购方需要识别并确认未在被收购方财务报表中确认的资产及负债。如:被收购方原未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无形资产和或有负债等。收购方于收购日确认被收购方原未确认的资产或负债时,也应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影响。虽然对于收购方来说属于资产或负债的确认,但因为该确认是因企业合并而产生,故不适用初始确认的例外情况,所以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被收购方原来对(基于初始确认的例外情形)资产及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未确认递延所得税的,应在收购日的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因为对于收购方来说,该项暂时性差异是在企业合并中产生的,不再属于确认递延所得税的例外情形。

被收购方原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如果预计收购后可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如可抵扣亏损)。

企业合并发生的当期期末,合并中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或企业合并成本只能暂时确定的,购买方应当以所确定的暂时价值为基础对企业合并进行确认和计量。购买日后

12 个月内对确认的暂时价值进行调整的,视为在购买日确认和计量。购买日后 12

个月内对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的重新计量如果影响递延所得税,则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并调整商誉,视同购买日已确认和计量该项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即应进行追溯调整,并调整比较报表相关信息。对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来说,一般以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每家公司的资产及负债的计税基础作为合并财务报表中资产及负债的计税基础,因此,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的抵销也可能会产生暂时性差异。与暂时性差异有关的递延所得税影响应按一般原则予以确认。在对集团内企业间交易中未实现利润抵销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影响进行确认时,所采用的税率参照暂时性差异转回时企业的适用税率确定,一般来说这会是购买方的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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