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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来源:济南建造师培训机构

时间: 2013/3/27 14:26:00

  济南二级建造师培训告诉大家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一)广义合同与狭义合同
 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是指债权合同,即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关系的协议。广义的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广义的合同除了民法中债权合同之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以及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和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等。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狭义的合同。
 (二)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
 1.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如婚姻合同(婚约)适用《婚姻法》、收养合同适用《收养法》等专门法。
 2.有关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合同例如特许经营合同、公务委托合同(如税款代扣合同即是)公益捐赠合同、行 政奖励合同、行政征用补偿合同等。
 3.劳动合同。
 4.间协议(适用间协议)
 2013了解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济南二级建造师培训提示根据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合同名称并设有专门规定为标准,合同可以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也称典型合同,是法律对某类合同赋予专门名称,并设定专门规范的合同,如《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十五类合同。
 无名合同,也称非典型合同,是法律上未规定专门名称和专门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是合同实践的常态。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依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为标准,合同可以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互相承担义务,或者说,当事人均承担义务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单务合同是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另一方不承担义务只享有权利的合同。例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依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是否可以从中获取某种利益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另一方付出相应代价的合同,诸如买卖、租赁、运输、承揽等等。无偿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规定权益,但无须向另一方付出相应对价的合同。例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
 四、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如委托合同、勘察、设计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后,尚须交付示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采取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划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必须采取法定形式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形式。
 六、格式合同和非格式
 合同是否预先拟定,可以将合同分为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又称定式合同,为不特定的人交易而预先确定的,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任何变更的合同。对于格式条款有两种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七、主合同和从合同
 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主合同可以独立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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