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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二建培训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来源:济南建造师培训机构

时间: 2013/3/27 14:20:00

  济南二级建造师培训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注解:
 (一)平等原则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二)自愿原则(合法的情况下)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是贯彻合同活动的的,包括:
 ,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总之,济南二级建造师培训提示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自愿决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具体包括:,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贯穿始终)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第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第三,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称为后契约义务。
 (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自愿是以遵守法律、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只有遵守合同法,依法订立合同、履行合同,才有更好地体现和保护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的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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