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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发出商品但货款和增值税票据未收到确认收入吗

来源:珠海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 2022/4/18 10:24:59

  发出商品是否确认收入,要区分销售结算方式.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珠海发出商品但货款和增值税票据未收到确认收入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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