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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赔偿金要开具发票吗

来源:珠海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 2019/3/26 17:33:50

索要发票是我们每个消费者的权力,但是是不是所有的消费都可以开具发票呢?珠海恒企会计培训学校小编认为答案不是肯定的。那么,损失赔偿金要开具发票吗?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增值税暂行条例》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与客户所订购销合同取消,取得客户给予的赔偿款,贵公司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该赔偿款不缴纳增值税。贵公司向客户开具收据,不能开具发票。如向客户开具专用发票,该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税务机关可对贵公司处予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客户取得该专票不符合规定,属于不合规发票,不能抵扣,也不能在税前扣除。同时客户也属于虚开发票行为,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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