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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仁和报税知识-可税前扣除的预提费用

来源:哈尔滨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 2019/10/17 11:47:25

可税前扣除的预提费用?

1.银行贷款利息

企业据实计提的银行贷款利息会计上计入财务费用和应付利息,属于确定的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和负债,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允许税前扣除.

2.计提的弃置费用

弃置费用指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3.房地产企业预提费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出包工程未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应向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

4.预提的后付跨期租赁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因此,后付跨期租赁费是可以预提并税前扣除的.但要注意,预付下一年度的租金应计入下一年的成本费用,本年度不允许税前扣除.

5.经核准的准备金支出

与生产经营有关且符合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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