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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会计报税知识-增值税的计税基础

来源:哈尔滨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 2019/10/16 16:46:42

增值税的计税基础

增值税一般计税依据: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版)》(令691号)第六条)

增值税特殊计税依据:

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版)》(令691号)第十六条)

2.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十三条)

3.纳税人以原材料、产品对外投资的,以投资额确定销售收入。(依据:《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23号)附件《增值税计算管理办法 》条)

4. 纳税人对外扣赠应税产品的,以及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产品,按纳税人销售同类材料、 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销售收入。(依据:《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23号)附件《增值税计算管理办法 》条)

5.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依据:《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

6.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依据:《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

7.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依据:《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

8.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依据:《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

9.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依据:《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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