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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经济法》备考知识点:【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来源:仁和会计-黄冈分校

时间: 2017/4/8 17:20:15

 

黄冈《经济法》备考知识点:【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经济法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决定了经济法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对于经济法主体,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类。


 

(一)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分类


 

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划分,经济法主体可分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1.机关


 

机关是指行使职能的各种机关的通称,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其中,权力机关主要作为经济决策主体出现在经济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特别是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主要作为经济管理主体出现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性质、职能、任务等,承担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的职能。行政机关由及其所属的部、委、办、局等机构,以及地方各级人民及其所属机构组成。在某些情况下,机关或作为整体也可以作为经济实施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例如,对外签订贷款或担保合同,对内对外发行债券,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股东投资设立企业等。


 

2.企业


 

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流通和服务等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包括各类法人企业、公司及其他非法人企业。企业是重要的经济法主体,它承担着增加微观经济运行质量、效益和秩序的重要使命,是联系作为经济管理主体的机关和作为消费主体的单位和个人的重要纽带。


 

3.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由财政预算拨款或其他资金来源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文化、教育、科研、卫生等事业的单位,如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主要以经济实施主体的身份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但在根据法律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实施经济管理职责时,是以经济管理主体的身份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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