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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考试税法知识点征税范围

来源:广州中公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 2018/4/29 18:26:54

不论你在什么时候开始,重要的是开始之后就不要停止,所以备战2018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考生,通过注会贵在坚持!今天中公会计网为大家分享注会考试税法知识点征税范围

【知识点】征税范围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1.生产

2.视为生产——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四)零售应税消费品(金、银、钻)

零售的应税消费品注意三个问题:范围;税率;包装物的处理

(五)批发应税消费品(卷烟)

经批准,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零售环节适用税率为5%,在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时征收。其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如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的说法,符合现行消费税政策规定的是( )。

A.金首饰的进口应纳消费税

B.银首饰的出厂销售应纳消费税

C.钻石饰品的批发应纳消费税

D.金基合金镶嵌首饰的零售应纳消费税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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