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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考试税法知识点 税收立法权及其划分

来源:广州中公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 2018/4/29 18:04:52

不论你在什么时候开始,重要的是开始之后就不要停止;不论你在什么时候结束,重要的是结束之后就不要悔恨。今天中公会计网为大家分享注会考试税法知识点 税收立法权及其划分

【知识点】税收立法权及其划分

1.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种类

,按照税种类型的不同来划分;

第二,根据任何税种的基本要素来划分;(不多见)

第三,根据税收执法的级次来划分。立法权可以给予某级,行政上的执行权给予另一级——我国的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就属于这种模式。

2.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现状

注意2个要点:

(1)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及全国统一开征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

(2)地区性地方税收的立法权应只限于省级立法机关或经省级立法机关授权同级,不能层层下放。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税收立法权的表述正确的有( )。

A.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税法的制定属于全国大会及其常委会

B.地方税的立法权属于地方大会及其常委会

C.地区性地方税收的立法权只限于省级立法机关或经省级立法机关授权下级

D.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有制定税法实施细则、增减税目和调整税率的权力

【答案】AD

【解析】选项B,全国性税种(包括全国范围内征收的地方税税法)的制定、公布和税种的开征、停征权,属于全国大会及其常委会。选项C,地区性地方税收的立法权只限于省级立法机关或经省级立法机关授权同级,不能层层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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