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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专业的会计中级职称考试培训

来源:海淀区公主坟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 2021/5/29 1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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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大家全力备考,小编今天为大家汇总了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的考点,快一起过来看看吧!

核心考点:民事仲裁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②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③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专门的仲裁程序,不适用《仲裁法》。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注意1】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注意2】仲裁无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

2.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组织不隶属于任何机关,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对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意】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仲裁协议

1.书面协议

当事人如果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2.隐瞒仲裁协议起诉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3.仲裁协议独立于主合同

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效力争议的解决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5.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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