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详情

解读《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来源:重庆优路建造师培训学校

时间: 2017/4/5 15:26:55

解读《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地方、相关行业部门和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要求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严格追责。

意见稿明确,地方各级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是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督办制度。

意见稿提出,要明确专职消防队公益性公共服务属性,按照有关标准落实队员编制,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根据专职消防队员高危职业工种性质,落实其工资、津贴、保险、福利待遇和高危补助。

意见稿还规定了机关、门、民政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消防审批范围。意见稿强调,负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依法审批,凡审核认定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影响消防安全的,应当会同消防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原批准。

根据意见稿,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誉评级、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火灾事故的,在依纪依法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的同时,按照权限由地方各级人民依法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学建造师培训就到重庆优路建造师培训学校,详情:http://cqjianxun.soxsok.com/

联系人:郑老师

电 话:4000088125

Q   Q:1418020239

 

优先领取试听课
版权所有:搜学搜课(wwww.soxsok 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