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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会计:应付利息核算的会计分录

来源:重庆江北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 2017/2/25 16:16:51

  应付利息核算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包括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企业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企业应当设置“应付利息”科目,按照债权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该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利息。

  企业采用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时,应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利息的金额,记入“应付利息”科目;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应付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企业借入5年期到期还本每年付息的长期借款5000000元,合同约定年利率为3.5%,假定不符合资本化条件。该企业的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每年计算确定利息费用时:

  借:财务费用 175000

      贷:应付利息 175000

  企业每年应支付的利息=5000000×3.5%=175000(元)

  (2)每年实际支付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 175000

    贷:银行存款 17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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