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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出增加金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来源:重庆麦积会计

时间: 2020/12/31 11:2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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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出增加金主要有交易增加金、存出分保准备金,发生存出增加金业务时,应按实际存出的金额进行账务处理。


存出增加金的账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因办理业务需要存出或交纳的各种增加金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增加金的类别以及存放单位或交易场所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存出增加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应收分保账款”等科目;减少或收回增加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出或交纳的各种增加金余额。


存出增加金是什么?


存出增加金,是指金融企业按规定交存的增加金,包括交易增加金、存出分保准备金、存出理赔增加金、存出共同海损增加金、存出其他增加金等。存出增加金应按实际存出的金额入账。


存出增加金也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增加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钱。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流行的增加金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同当事人为增加其债权的实现而要求另一方提供的增加金。如建筑施工合同中,建设方在工程结算时依工程保修条款的约定将应付的部分工程款留作保修金,用来增加施工方保修义务的履行;如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而施工方不予修理,建设方可使用保修金自行修理或请第三人修理。另一种形式的增加金,是双方在合同成立时候,为增加各自义务的履行而向共同认可的第三人(通常为公证机关)提存的增加金。而任何一方在其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前均不得取走增加金。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从增加金中获得违约金或赔偿金。


可见,存出增加金也具有类似定金一样的担保合同实现的作用。但就定金的功能而言,并不只限于《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的,只将定金作为债履行的一种担保方式。实践中,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定金的作用功能。定金依其给付目的,可以作为合同订立的增加、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成立的证明、或者合同解除的代价。因此,定金除了具有担保债履行的功能外,还具有立约功能、成约功能、证约功能和维护合同关系、预防随意毁约的功能。而这些功能是增加金不具备的。


还应看到,增加金留存或提存的时间和数额是没有限制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在合同履行前、合同履行过程中皆可;增加金的数额可以相当于债务额,并不像定金那样,其总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总价款的20%,而且必须是在合同约定时或者合同签订前给付。


存出增加金和存入增加金区别


1、所属科目不同:存入增加金属于应付款科目,而存出增加金属于应收款科目。


2、定义不同:存入增加金是其他企业存入本企业的,而存出增加金是本企业对外存出的。


3、还款主体不同:存入增加金需要本企业进行偿还,而存出增加金需要其他企业偿还本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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