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重庆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之买卖合同,本文小班整理“2022年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买卖合同”,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试题,请访问重庆注册会计师培训学校网站。
1、多重买卖合同:先交付→先登记→先签合同;交付与登记不一致:交付。
2、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应该告知买受人,否则由出卖人负担)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标的物需要运输,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承运人后风险转移。
5、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6、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买受人已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或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应视为同意购买。
7、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
①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②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③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④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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