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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中固定资产折旧的调整处理

来源:安康算易算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 2021/1/25 9:53:29

汇算清缴中固定资产折旧的调整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对固定资产折旧处理做出了新规定,很多企业开始按照新规定调整折旧年限及残值,但在调整过程中发现对2008年1月1日之前已购置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知该如何处理,衔接工作给所得税汇算清缴带来了一些麻烦。本文将针对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调整衔接处理方面所出现的典型问题进行分析说明并辅以具体案例,希望能帮助企业实现准确运用税收政策降低纳税风险的管控目标。


一、折旧政策的变化及新旧衔接

相对于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规定而言,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问题的规定有两大变化:一是预计净残值,二是折旧年限。在残值的估计方面,新税法取消了原所得税政策按照一定比例估计残值的规定,而是授权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自主合理确定,但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预计残值率的改变相对折旧年限的变化来说是单纯的,不易引起混淆,但在折旧政策改变的衔接过程中,它也必然的是影响到调整事项的因素之一。

在折旧年限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即新政策主要发生了三点变化:一是将飞机的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10年;二是将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4年;三是将电子设备的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规定的变化,使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前购置的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如何在新税法框架下计提折旧成为企业账务处理过程中遇到的比较棘手的问题。针对此问题,税务总局于2009年出台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件,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折旧的过渡衔接问题进行了更进一步的明确。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条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文件中“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即对以往年度已经是既成事实的折旧不再追溯调整,而对于新税法实施后此类资产继续使用的情况下,政策规定“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可以继续执行”,即一方面是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可以遵照一贯性原则继续当前的折旧政策,而另一方面,上述政策中也指出,允许企业重新确定残值按照新税法规定折旧年限减去已提折旧年限后的剩余年限计算折旧,那么如果企业开始按照新规定改变了折旧年限和预计残值率,那么则可能出现需要调整的情况,以下分类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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