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百色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 2015/10/28 14:4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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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8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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