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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报规定

来源:北京房山区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 2016/9/9 10: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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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我们具体看一下两种申报方式下的具体规定:

一、清单申报

(一)清单申报的情形

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对于商业零售企业来说,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

(二)申报要求

上述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二、专项申报

(一)专项申报的情形

对于清单申报以外的存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2.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申报要求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三、不同存货损失需要申报的证明材料

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对不同存货损失需要申报的资料进行了列示,详见:

(一)存货盘亏损失

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存货盘点表;

4.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二)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三)存货被盗损失

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向机关的报案记录;

3.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对于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需要申报的资料除了中央法规规定的资料外,各省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办法有更加具体的规定,纳税人可参考各省规定进行申报。

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对于专项申报,为了降低纳税风险、提高申报准确度,纳税人大多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资产损失鉴定报告来进行纳税申报,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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