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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竞买的增加金是否是定金

    增加金制度是保障市场安全的基础之一。为防范交易风险,防止违约并确保合约的完整性,许多交易活动均设立增加金制度。从一般意义上讲,增加金是一项履约的担保金,证明买方或卖方的诚意,所有的买方或卖方均须交存增加金方能进入市场。2002年发布的11号令,确立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中的投标、竞买增加金制度。在招标拍卖出让活动中,对增加金的性质一直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投标、竞买增加金是定金,另一种观点认为是出让金。这两种观点都是片面的。
  增加金制度是保障市场安全的基础之一。为防范交易风险,防止违约并确保合约的完整性,许多交易活动均设立增加金制度。从一般意义上讲,增加金是一项履约的担保金,证明买方或卖方的诚意,所有的买方或卖方均须交存增加金方能进入市场。2002年发布的11号令,确立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中的投标、竞买增加金制度。在招标拍卖出让活动中,对增加金的性质一直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投标、竞买增加金是定金,另一种观点认为是出让金。这两种观点都是片面的。
  实际上,由于招标拍卖出让工作由不同阶段组成,招标拍卖活动持续过程较长,因此,投标,竞买增加金的性质不是恒定的,在招标拍卖出让的不同阶段,性质不同。在招标拍卖成交或中标前,投标、竟买增加金是意向用地者参加招拍挂活动的资格条件,是门槛,并不是定金;在拍卖()成交或中标后,中标人、竟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增加金,在中标或竞得后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交纳的投标、竞买增加金,出让人应在招拍挂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竞得人较初缴纳的投标、竞买增加金转为土地出让价款。因此,39号令对投标、竞买增加金的性质进一步作了明确。在第二十条规定:“以招标、拍卖或者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增加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第二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竟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增加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增加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也就是说,在中标或竞得前,投标、竞买增加金只是竞买人参加招标拍卖活动的资格条件,中标或竞得后,投标、竞买增加金转变性质成为定金,签订出让合同后,再转变性质成为出让价款的一部分。实际上,由于招标拍卖出让工作由不同阶段组成,招标拍卖活动持续过程较长,因此,投标,竞买增加金的性质不是恒定的,在招标拍卖出让的不同阶段,性质不同。在招标拍卖成交或中标前,投标、竟买增加金是意向用地者参加招拍挂活动的资格条件,是门槛,并不是定金;在拍卖()成交或中标后,中标人、竟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增加金,在中标或竞得后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交纳的投标、竞买增加金,出让人应在招拍挂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竞得人较初缴纳的投标、竞买增加金转为土地出让价款。因此,39号令对投标、竞买增加金的性质进一步作了明确。在第二十条规定:“以招标、拍卖或者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增加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第二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竟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增加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增加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也就是说,在中标或竞得前,投标、竞买增加金只是竞买人参加招标拍卖活动的资格条件,中标或竞得后,投标、竞买增加金转变性质成为定金,签订出让合同后,再转变性质成为出让价款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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