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预算组成体系,我国预算会计分为财政总预算会计和单位预算会计,单位预算会计按单位业务活动特点分为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
1.财政总预算会计
财政总预算会计是各级财政部门核算和监督预算执行和财政周转性资金活动的专业会计。我国政权划分为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总预算会计也相应划分为五级,也就是一级要建立起一级总预算,每一级的总预算都在财政部门设立财政总预算会计。具体地讲,在财政部设中央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设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在市(地、州)财政局设市(地、州)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在县(市)财政局设县(市)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在乡(镇)财政所设乡(镇)级财政总预算会计。
2.行政单位会计
行政单位是指进行行政管理、组织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单位,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级党政和人民团体。
行政单位会计是指各级行政单位核算、反映和监督单位经济业务活动的专业会计。
行政单位的会计维织系统,根据机构建制和经费领报关系,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
3.事业单位会计
事业单位是指不直接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和流通,不具有管理职能,直接或间接地为上层建筑、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的单位。包括:科研、文教、广播电视、信息、卫生、体育等科学文化事业单位;气象、水利、环保、计划生育、社会福利等公益事业单位;公证、法律服务等中介机构。
事业单位会计同财政会计既有共性,又有一定的差别。其主要特征表现为:
(1)以核算收支余额为主,有些事业单位还要进行成本核算。
(2)原则上实行权责发生制,有些事业单位则实行收付实现制。
(3)事业单位可以兴办经济实体,进行对外投资,会发生对内对外投资和投资收益的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