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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行诉重点法条:举证责任的分配

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中,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作了具体规定。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司法考试行诉的重要考点,本文中将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关法条进行了汇总,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一、《较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 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第二十七条 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㈠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㈡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㈢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㈣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二、《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三、《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㈠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㈡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条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第六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第七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第二十三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
  ㈠由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㈡涉及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㈢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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